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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销售假“舒肤佳”被诉 法院: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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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来源 | @微博、@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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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的商标侵权纠纷,最终认定某副食店销售侵权商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仍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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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销售假“舒肤佳”被诉 法院:不用赔

2022年9月2日,广州宝洁公司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宜兴农村某副食店所销售的肥皂使用了“舒肤佳”商标,且经鉴定该香皂并非正品。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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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洁公司是专门从事洗涤和洗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其经核准注册的“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肥皂、香皂等,在中国境内经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审理中,某副食店抗辩称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交易凭证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交易凭证显示产品为“舒肤佳”香皂,供货商为甲公司。


本案中,某副食店提交了从正规平台进货的交易凭证,该交易凭证明确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足以认定案涉香皂系购自甲公司,具备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某副食店系小微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其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货符合交易习惯,受限于专业程度及鉴别能力,不应苛求其对所进货的香皂予以一一核验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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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某副食店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当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宝洁公司在维权诉讼中,为固定证据、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支出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侵权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支付宝洁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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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
上海公民

广州宝洁公司应该感谢宜兴这家商店,因为他提供了真正造假的网络平台。从而可以让企业的损失得到真正的赔偿。如果没有这家农村小店,宝洁公司是找不到真正的造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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